东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01-08 08:07:00    作者:方舟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意见;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就业;我市;农民工参加
[提要]去年12月31日,市政府出台《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明年农民工基本享受市民权益 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大众网东营1月8日讯 去年12月31日,市政府出台《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按照《意见》制定的目标,到2015年,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关键词:待遇 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居民待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

  关键词:工资 保障同工同酬工资无拖欠

  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要制定过渡方案,2014年落实到位。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关键词:保险 社会保险全覆盖就医异地报销

  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大力推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工作,方便农民工异地就医及结算报销。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记者 方舟)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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