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4-02-15 09:13:00    作者:夏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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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月14日,记者获悉,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审议,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大众网东营2月15日讯 2月14日,记者获悉,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审议,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规定中还指出,退回商品的运费必须由消费者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则要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解决。但是,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殊商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另外,《办法》还规定,自然人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和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经被收集者同意,并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记者 夏茗)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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