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健身会所因“最终解释权”受罚一万元

2014-03-07 14:08:00    作者:吴天俊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会所 最终解释权 健身消费 须知 合同法
[提要][提要]近日,记者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获悉,该辖内一健身会所因“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字样,并最终导致消费纠纷而受到工商部门的1万元处罚。于是,徐女士将会所投诉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商局(现与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为市场监督局)。

  大众网东营3月7日讯 近日,记者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获悉,该辖内一健身会所因“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字样,并最终导致消费纠纷而受到工商部门的1万元处罚。

  据介绍,不久前,消费者徐女士通过某单位拿到了东营某健身会所免费提供的178元面值的3次卡和378元的健身周卡各一张,健身卡背面全部印有健身卡须知,并印上了“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会所所有”字样。健身卡规定,活动中健身会所提供可操作性的健身方案与运动会的活动相符,不得欺骗顾客;活动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获卡后,因徐女士脚部受伤,未在健身卡规定日期前使用。

  今年徐女士伤愈后持卡前往健身消费时,却被告之健身卡失效。徐女士将逾期消费的缘由向俱乐部解释,俱乐部负责人以健身卡的背面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会所所有”,拒绝了徐女士的解释,并拒绝提供服务。于是,徐女士将会所投诉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商局(现与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为市场监督局)。

  受理立案后,工商部门认定健身会所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行为,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的“须知”。

  对此,工商部门对会所进行了1万元的罚款处罚,并责成会所向消费者徐女士道歉,要求会所为徐女士继续提供规定义务的服务,最终,会所收回过期健身卡,给徐女士换发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健身卡。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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