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东营女孩被男方胁迫成婚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2014-03-19 08:33:00    作者:王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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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力和自由,缔结婚姻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男子齐某为了与女子崔某结婚,竟然以自杀和威胁杀死崔某全家的方式相逼,让崔某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崔某起诉至法院,最终这桩被“绑架”的婚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撤消了这桩婚姻。

  大众网东营3月19日讯 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力和自由,缔结婚姻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男子齐某为了与女子崔某结婚,竟然以自杀和威胁杀死崔某全家的方式相逼,让崔某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崔某起诉至法院,最终这桩被“绑架”的婚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撤消了这桩婚姻。

  90后妙龄女子崔某,在2013年3月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年长20岁的男子齐某。忘年之交,崔某一直以为遇到了一位对自己关心备至的知音朋友,经过短暂的接触,当年5月,二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与崔某交往时,齐某已经结婚拥有家庭,但为了与崔某长久的在一块,2013年6月,崔某便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齐某很快就向崔某提出了结婚请求,然而令齐某没有想到的是,提出结婚请求后,崔某考虑到两人年龄悬殊,经过慎重考虑后,断然拒绝了齐某的请求。

  看崔某不想与自己结婚的态度坚决,感觉已经没有后路的齐某以自杀和杀死崔某全家相要挟,强行要求崔某与其结婚。因害齐某做出什么过激举动,崔某不得已与齐某登记结婚。然而强扭的瓜不甜,由于双方并无感情基础,婚后摩擦不断,崔某与齐某也并未一同居住,遭受胁迫的婚姻难以为继,最终崔某将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桩不自由的婚姻。

  经审理,东营区法院认为,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就本案来看,在齐某向崔某求婚被拒后,以自杀以及威胁伤害崔某家人的方式相逼,齐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胁迫,而崔某与齐某登记结婚则是屈于胁迫,为防止事态恶化,才勉强答应,并非本人意愿,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崔某与齐某的婚姻。

  法官表示,依照相关法规,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相关链接:

  受胁迫登记结婚

  可起诉撤销关系

  《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范,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有胁迫的故意;二、有胁迫的行为;三、受胁迫人因胁迫产生恐惧等不安的心理;四、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胁迫属违法或不当。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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