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5岁女童幼儿园摔伤获赔17万余元

2014-04-09 18:57:00    作者:余俊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幼儿园;东营市;人民医院;女童;教育机构;残疾赔偿金
[提要]5岁女童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小心被栏杆上的绳子绊倒摔伤,造成肱骨粉碎性骨折、左上肢尺神经与正中神经损伤。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大众网东营4月9日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教育期间人身受损害,教育机构当担责

  5岁女童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小心被栏杆上的绳子绊倒摔伤,造成肱骨粉碎性骨折、左上肢尺神经与正中神经损伤。由于幼儿园拒绝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终结,幼儿园赔偿17万余元。

  案件回放

  女童幼儿园摔伤

  家长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无果

  2013年2月,家住东营区某小区的5岁女童杨美丽(化名)被父母送到附近一所幼儿园读大班。在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杨美丽离开学生队伍,和两个小朋友一起来到距离老师所规定的场所20米以外的一处舞台玩耍时,被系在栏杆上的绳子绊倒摔伤。老师得知后,立即把孩子送到东营市人民医院治疗。杨美丽经诊断为肱骨粉碎性骨折、左上臂肢尺正中神经损伤,住院23天。

  杨美丽的父母认为孩子出院时,她的伤情仅有很大的好转并非治愈,便与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无结果。于是,2013年5月中旬,杨美丽的父母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17684.80元,其中精神抚恤金30000元。

  对此,幼儿园认为自身已经尽职尽责了,已为原告支付了八千多元的医疗费用,在教导孩子和管理上也尽到了义务。而且,孩子是在离开队伍去活动,在与两个小朋友一起去玩耍伤着的,幼儿园不应当有很大的过错,要求的赔偿过多不合法。而杨美丽父母认为幼儿园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尽职尽责了。

  法院审判

  幼儿园承担80%责任

  赔偿女童损失17万元

  今年3月,东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调查认为,被告应当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法院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法医做了法医鉴定,结果认定为杨美丽所受伤害为八级,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16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9条,21条,22条,23条,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843元(包括被告为其垫付的8825元)、护理费10513元、住院火食补助费690元、交通住宿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54530元、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矫正器具费1103元、鉴定费3300元,共188479元,幼儿园按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5078.38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诉讼的费用由幼儿园支付1416元,共计172199.2元。

  法律法规链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身受损害教育机构当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记者 余俊 通讯员 李艳红 燕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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