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商局将公开曝光九类不合格商品

2014-05-21 08:35:00    作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合格商品;工商部门;服装鞋帽;消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提要]20日,记者从东营市工商局获悉,东营市工商局将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重点抽查消费者投诉集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衣住行等商品。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大众网东营5月21日讯 据黄三角早报消息,20日,记者从东营市工商局获悉,东营市工商局将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重点抽查消费者投诉集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衣住行等商品。质量抽查涉及电子产品等九类商品,抽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东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抽检工作既包括了以检验机构作为技术支撑的抽样检验,也包括了工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的质量判定、信息公布以及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对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抽查检验涉及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儿童玩具、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配件、学生用品、家具、日用洗化用品和消防器材等九类商品。工商部门根据商品质量状况,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抽检工作不收取经营者检验费用。”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工商部门会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如果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在抽检时,经营者对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拒绝接受工商部门依法抽检的,将按照法规进行处罚。
  如果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工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工商部门将会按照新《消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抽查结果会及时通过东营红盾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公布,市民可以登录东营红盾信息网查询相关信息。
  东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介绍,对经依法抽查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工商部门将督促经营者下架、停止销售;对经依法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抽检结果对市民消费具有指导作用,工商部门还将根据抽查结果发布消费警示。”

  新闻延伸:
    1、抽查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该法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2、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工商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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