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男子老年大学上课时猝死 妻儿索赔30余万被驳

2014-07-09 07:54:00    作者:李玲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老年大学;赵某;上课;诉讼请求;法院
[提要]因为赵某在老年大学上课时倒地猝死,他的妻儿将老年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大学赔偿30.56万元。匆忙赶到医院的赵某的妻子和儿女难以接受这样突然的噩耗,到老年大学讨要说法,无果后愤然将老年大学告到东营区法院,要求赔偿30.56万元。

  大众网东营7月9日讯 因为赵某在老年大学上课时倒地猝死,他的妻儿将老年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大学赔偿30.56万元。经法院公开审理后,驳回赵某妻儿的诉讼请求。

  赵某2005年从油田退休后,经常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2012年9月12日上午9:30,在没有外来侵害的情况下,正在上课的赵某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很快,某医院的急救车赶到,将赵某接往医院进行抢救,同日11:10,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匆忙赶到医院的赵某的妻子和儿女难以接受这样突然的噩耗,到老年大学讨要说法,无果后愤然将老年大学告到东营区法院,要求赔偿30.56万元。

  东营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经过现场勘察、庭审质证,认为老年大学系胜利石油管理局兴办的文化教育机构,学校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免费为本单位退休职工提供服务,因此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不可过高,只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在赵某上课期间突然倒地后,学员中的医护工作者立即上前对赵某进行抢救,同时老年大学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10分钟后某医院的急救车即赶到进行救治。老年大学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东营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老年大学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院,东营市中院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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