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8 08:18: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7月18日讯 “一5岁女童在水上乐园玩耍时不慎溺水,一救生员出手相救,但在救出后竟向家长索要费用,理由是手机因下水救人进水。”7月14日,东营一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西城钻井公园水上乐园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水上乐园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下水救人,却在救出女童后要求赔偿手机进水费用。记者联系到目击者进行采访,了解了事情的原委。
微博发布者是一名14岁中学生小张(化名),也是事件的目击者之一。据小张回忆,7月9日晚,她陪着家人来到位于钻井公园内的一处水上乐园游泳。水上乐园水深约1米左右,可同时容纳几十人游泳,其中有一个小型平台,连通一个滑梯,游泳者可从平台上坐下后滑入水中。然而,大约20时30分,意外发生了。“一个5岁女孩想从平台滑到水中,却没想到头部先朝下,脚还留在平台上面就滑了下来。”女孩滑下后头部被淹没在水中挣扎,此时,在水上乐园外围观的家长有人发现了情况,大喊“快扶她一把”,不过,在她周围游泳的10多个孩子年龄都比较小,“听到喊声后都没有什么反应。”随后,水上乐园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跨入水中将女童救出。
小张表示,就在女童的家长确认孩子没事后,这名三四十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却突然提出了要求,称自己的手机因为救女孩进了水,要求家长赔付三四百元。这名工作人员边说边掏出手机,证实自己放在裤子口袋的手机确实因为下水救人损坏了。目击这一切的小张表示,工作人员索赔手机进水费用让我觉得意外。游泳设施的负责人应该对这起意外付有责任,他们应该做的是加强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记者采访获悉,该处水上乐园由私人开办,附近居民缴费后来此娱乐,其设施是否符合质监部门安全标准还无法确定。当天晚上,5岁女童的家长已与水上乐园的负责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女童家长将家中一部闲置不用的旧手机赔给这名工作人员。当事双方已经私了此事。
东营奋飞律师事务所万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从法律上来讲,水上乐园工作人员要求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游泳设施在安全性上必须符合质监部门要求,这是要求赔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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