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低投资有高回报 不是“馅饼”是“陷阱”

2014-08-08 07:54:00    作者:米娜 尚霄 郑战杰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诈骗;陷阱;美事;被告人;股民;投资理财
[提要]近日,三个不同省份的七名被告人在河口区法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为以投资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付出了代价。面对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不少股民在贪便宜的心理驱动下,跳进了被告人精心设计的“陷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大众网东营8月8日讯 近日,三个不同省份的七名被告人在河口区法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为以投资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付出了代价。其中,主犯潘某获刑十年,并处六万元罚金。其他六名从犯也分别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量刑。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格影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先后招聘了其余六名被告人实施犯罪。他们按照要求分别以知名投资公司业务员或者操盘手的名义,广泛撒网,以电话形式与不特定股民联系,夸大实力,骗取信任,并对有意向的股民回访,宣称“股票盈利利润与公司四六分成,成为公司会员后,在股票亏空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代购大小非解禁股、原始股这些象征着盈利的股票来弥补”。面对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不少股民在贪便宜的心理驱动下,跳进了被告人精心设计的“陷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证人林某曾参加过培训,他表示,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被告人潘某给的150个电话号码联系客户炒股,诈骗主要是利用了股民的投机心理。本身炒股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不少股民仍然愿意相信“低投资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此案被害人之一李女士共被骗取近七十万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是希望弥补之前损失,跳入了“成本价买解禁股”的陷阱。而且在被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各种“角色扮演”以获得信任,比如公司客户、操办总监、总监助理等。因为是通过电话联系,李女士并没有生疑,掉入对方挖好的陷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具体量刑,最高可至无期。

  法官提醒,对投资理财来说,“天上掉馅饼”基本是不可能的,一般投资诈骗都会以不断发展下线作为暴利的重要来源。获得新的炒股信息,一定先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最根本的投资规律,如果违反规律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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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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