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男子首日上班意外身亡 一纸说明确定劳动关系

2014-08-11 08:37:00    作者:王超 张珊珊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劳动关系;孙某;劳动人事;劳动纠纷;用人单位
[提要]天上班,孙某因为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孙某父亲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但是孙某与该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此拒不赔偿。协商未果之下,孙某父亲向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儿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大众网东营8月11日讯 第一天上班,孙某因为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孙某家属要求孙某所工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相关赔偿并申请仲裁,确认了孙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围绕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死者孙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日上班出车祸,家属索赔遇困难

  2013年9月份,孙某大学毕业后,到东营某快递公司应聘,被招作该公司的快递员,孙某在与该公司谈定了月工资等基本待遇后,便决定上班,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令孙某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儿子第一天上班就发生车祸遭遇不幸。2013年10月孙某第一天上班,乘坐由同事李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外出送快递,在送件结束返回途中,其乘坐车辆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孙某父亲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但是孙某与该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此拒不赔偿。协商未果之下,孙某父亲向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儿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年底,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孙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有证明,劳动关系没“赖”掉

  该公司辩称,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父亲提交的一份说明材料,是被告于事发后纠集多人到该公司实施暴力行为,公司负责人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下的说明,不具有证明该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能力。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孙某所在公司负责人高某向孙某父亲出具说明一份,上面明确记载:孙某系该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对此造成的损失将会进行赔偿等。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及其妻子在这份说明材料上分别签了字。虽然该公司声称该说明系被胁迫出具的,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规,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之子孙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求职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找工作不能盲目,就业、实习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注意保留好各种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为可能的维权做准备,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法条链接: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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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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