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年底前每个社区至少1户“食安山东”示范店

2014-08-15 08:1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山东;食药;示范店;农产品批发市场
[提要]8月14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我市“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启动,在中心城区和三县两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大众网东营8月15日讯 8月14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我市“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启动,在中心城区和三县两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要求,到年底每个社区都有1户以上“食安山东”示范店。

  据了解,本次创建活动的目标:到2014年底,各县区有1家以上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1家以上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2家以上食品供货商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含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分别有1户以上食品经营店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店。

  到2015年年底,各县区20%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含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分别有2户以上食品经营店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店。

  凡符合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把关;市食药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创建单位(店)进行现场核查。

  市食药监管局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网上调查等形式,对申报单位(店)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以消费者有效参与人数为基数,满意度达不到85%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商务部门采取随机形式,每市至少抽取3家参评食品流通单位、5家参评食品经营店,进行抽查复核。抽查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经专家审核、社会公示后,经省食安办履行规定程序,对无异议的“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统一向社会公布,授权其使用“食安山东”品牌标识。 

  “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1次。获得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称号的,可以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食安山东”品牌标识。“食安山东”品牌标识使用期为3年;3年期满,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应当申请复评。未经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取消其资格,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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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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