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8 09:08:00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8月28日讯 随着处罚力度的加大,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仍有一些人置个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男子刘某醉酒驾驶就被民警抓了个正着。日前,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区法院判处拘役。
6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与他人饮酒后,心存侥幸心理,仍然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当其沿东营区淄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2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然而当民警离开后,刘某不仅不回家,反而跑回医院对值班大夫王某进行殴打。滨海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后对该案件进行调解结案。
东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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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行为分两种情形,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属于饮酒驾驶,也就是大家俗称的“酒驾”;按照法律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俗称“醉驾”。
目前,饮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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