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的哥”被拍超速提起行政复议 违法记录终消除

2014-10-23 20:02:00    作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的哥;拍到超速;行政复议
[提要]6月4日,赵先生开出租车行驶到育才小学时,被交警设的监控设备拍到有超速行为,但赵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超速,还调出公司的GPS数据来证明,他不服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超速,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调查后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责令消除赵先生超速行驶的违法信息记录。
    大众网东营10月23日讯 6月4日,赵先生开出租车行驶到育才小学时,被交警设的监控设备拍到有超速行为,但赵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超速,还调出公司的GPS数据来证明,他不服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超速,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调查后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责令消除赵先生超速行驶的违法信息记录。
    焦点:
    当时到底超速还是没超速?
    赵先生说,6月4日自己驾驶一出租车行驶到沂河路育才小学路段,被交警所设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交警部门根据监控认定赵先生有20%以上、30%以下的超速行为,但赵先生从东营市交运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调出的GPS数据记录显示他并没有超速。
    交警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赵先生驾驶出租车在沂河路育才小学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有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超速行为,抓拍的电子数据照片作为出租车交通违法超速的证据上传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且沂河路育才小学路段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已经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还在有效期,并在2011年8月在网站向社会公告。
    赵先生调出的GPS数据记录显示当时自己速度为29公里,但交警部门认为这项设备没有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认定、检定,不能作为精确测速的依据,并且大家用的GPS设备,每隔30秒或60秒上传一次即时行驶速度,无法反映经过超速点瞬间的即时速度,不应该被采信。
   调查及判定:
   交警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6月4日,赵先生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沂河路育才小学路段,被交警部门在该路段所设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根据拍摄记录当时出租车时速为48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因此交警部门根据这个认定赵先生有20%以上、30%以下的超速,并录入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交警部门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中之一为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照片2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14年6月4日9:59:07.683及9:59:07.843,速度为48公里/小时。这2张照片拍摄时间间隔0.16秒,出租车瞬时速度为48公里/小时,0.16秒内该车行驶距离应为2.13米左右,但复议机关比较这2张照片中的减速带等参照物后发现,出租车明显没有达到这个行驶距离;证据2是东营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证书显示,2013年12月1日,该电子监控设备经东营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测为合格,有效期到2014年11月30日;第三是东营市部分路段限速公告,限速值40公里/小时。
    赵先生则提供了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车载GPS定位记录,该记录显示出租车当9:58:53位于东营市曹州路,时速为25公里,9:59:23位于东营市沂河路,时速为29公里。
    复议机关认为,交警部门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照片2张所显示的间隔秒数、瞬时速度及车辆行驶距离存在明显矛盾,交警部门用这2张照片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赵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超速行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责令交警部门消除赵先生出租车在6月4日超速行驶的违法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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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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