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7 08:14: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女职工孕前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61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实行以下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前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流产如何确定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满能否延长哺乳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为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违纪),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随时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费用如何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后患病医疗费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实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后患病作了明确规定,即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在现居住地可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如何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实行免费登记?
夫妻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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