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 09:17:00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2月12日讯 12月初,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连接到6起市长公开电话转办的购车投诉,反映在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时缴纳了订金,因合同原因不想购车了,要求4S店退还订金。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11月份,某汽车4S店宣传汽车厂家举办优惠活动,消费者购车可享受大幅度优惠,购车后三年内厂家会陆续给消费者返还一部分车款。6名消费者被此次优惠活动吸引,与该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分别缴纳了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订金。
随后,消费者致电该汽车厂家后得知,汽车厂家从未开展此次优惠活动。至此,消费者才明白此次优惠活动是汽车4S店假借汽车厂家的名义开展的。为此,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骗,遂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同时退还订金。要求被4S店拒绝后,消费者只能向市长公开电话投诉。经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调解,最终4S店同意退还订金给这6位消费者。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最终都能索回订金,很大程度上多亏了“订金”这一概念帮了忙。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执法人员提醒,汽车销售企业普遍通过格式条款形式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由公司预先拟定好合同内容,印制好合同文本,只对车型、价格、数量进行表格式填写。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明明白白签订合同,对合同内容一定要逐条认真阅读和了解,和经销商商议好的优惠内容也要清楚明白地补充在合同上,才更利于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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