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受害人有了“救命钱”

2014-12-19 14:45: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受害人;救命钱
[提要]12月18日,《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大众网东营12月19日讯 (记者 向玲)12月18日,《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三种情形可获救助

  根据《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可获得救助,一是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费用;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费用;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费用。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需要救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涉及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救助,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救助基金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根据《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7个渠道,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资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

  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市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要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垫付资金要向肇事者追偿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就可以逃脱责任。记者了解到,各有关单位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要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状态,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核销,并保留垫付费用追偿权。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