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 诚信企业可免缴

2015-01-08 09:57:00    作者:崔立慧 孙川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诚信企业;免缴
[提要]从今年1月1日起,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调整缴存比例,并实行动态管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信访局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筑劳务工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大众网东营1月8日讯 从今年1月1日起,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调整缴存比例,并实行动态管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信访局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筑劳务工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据悉,所谓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就是从事建筑业的用工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7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介绍,东营自2004年开始实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今年对该保证金政策作出调整,是为了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该负责人称,根据《意见》相关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区别于此前东营实行的2%的缴存比例。

  同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原有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意见》,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据了解,东营市2014年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3亿元,退返1.2亿元。“东营目前正在研究实施细则,原则上按照省里的规定实施,只是在对保证金的管理上更加细化。例如,在保证金返还方面,过去是一次性返还的,以后将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返还,以减少大量资金长期存放造成的浪费。”东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人说,保证金制度在建筑行业内已经实施十年,制度比较成熟了,下一步保证金制度很有可能在全市建筑业之外的其它行业推开。

  此外,据了解,市清欠办2014年接待建筑业农民工清欠问题来访177起,3633人次,清欠金额4240.3万元。目前市清欠办接待的绝大多数为争议类清欠问题,“就是双方没算明白账、对于到底该结多少工资没有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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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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