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7 14:21: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月27日讯 原告崔某系被告某单位工作人员,在怀孕后,她接到单位的辞退通知,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调解,用工单位进行了赔付。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但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期间属于合同到期自动延续,且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赔偿职工双倍的工资。
女子怀孕期间突遭工作单位辞退
2010年5月份,原告崔某进入被告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同年5月4日至2011年5月1日,合同到期后,崔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合同期限为1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被告每月支付崔某工资1400元,2013年9月30日,被告以崔某怀孕为由送达给原告辞退告知书,并于当日将崔某辞退。后崔某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单位出具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证明。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同意原告可继续回去工作,并依据原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崔某不同意继续回去工作。后查明,崔某在工作期间,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每月工资800元,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每月工资1300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每月工资1400元。
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因原、被告双方2011年5月2日—2013年3月28日之间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2010年5月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到期自动延续,但2011年5月2日至2013年3月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未支付,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仲裁时效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之日)起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期限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本案从2013年10月29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起,往前倒算一年至2012年10月28日,超出此期间的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支付原告崔某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2012年10月28日-2013年3月29日,共5个月。经查明,此间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工资为1400元,所以被告应当再支付给原告5个月的工资,共计7000元(1400元×5)。
辞退孕期女职工不符《劳动法》规定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被告以崔某怀孕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送达给其辞退告知书,并于当日将原告辞退,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同意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原告表示不同意继续回被告处工作。因此被告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额每月1400元,支付崔某自2013年10月至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之日(即2014年3月30日)的工资报酬7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赔偿金,该工资基数应为上一年工资,数额计算应为11200元(1400元×4×2)。
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因此在本案中,崔某所在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当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口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为原告崔某缴纳2010年5月-2014年3月的五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时,被告付给原告2013年10月-2014年3月间的工资8400元。目前,调解协议已于2014年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二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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