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08:28: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月30日讯 2007年,扈某甲订立遗嘱,明确房产交由孙子扈某乙继承。但三年后病重时又再立一份遗嘱,改为由子女和扈某乙分房产。爷爷过世后,孙子拿着第一份遗嘱继承了房产。结果引来扈某甲子女们的反对,遂将其告上法院,声称要按照第二份遗嘱分割房产。记者了解到,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两份遗嘱虽然都真实有效,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按后签的第二份遗嘱进行房产分割。
据了解,2001年6月,扈某甲参加工作单位房改,出资两万元购买了利津县大桥路一处房产,登记房主为自己和老伴王某。由于次子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扈某乙。于是,作为爷爷的扈某甲打算让孙子扈某乙继承。2007年11月,扈某甲在利津县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所居住的房屋由其孙子扈某乙继承。
2010年5月,扈某甲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在该市滨城区公证处再次订立一份公证遗嘱。不过,内容却改成其房屋,由孙子扈某乙与爷爷的3位亲生子女和养女平均继承。这样一来,扈某乙将不再独享爷爷留下的房产。
扈某甲去世后,扈某乙的母亲持第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过户登记到扈某乙名下,结果引来扈某甲子女们的反对。他们以扈某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将其诉至利津县法院,请求按照扈某甲在滨城区订立的第二份遗嘱分割财产。利津县法院认为,扈某甲的两份公证遗嘱均合法有效,但其对自己的财产处分前后相互抵触,依照法律应当以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于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400000元,采取折价方式处理。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现登记在扈某乙名下,该房屋应归扈某乙所有,但要按400000元的价值折价向扈某甲3位亲生子女进行补偿。养女张某应获得其中的15%,折合60000元。
利津县法院宣判后,扈某乙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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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案件中,两份遗嘱既然都被证实有效,为什么还要按照后签的遗嘱进行财产分割呢?就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我市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张建斌律师。
张建斌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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