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查处首起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案件

2015-02-05 14:51:00    作者:王青青 李海燕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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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东营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近日,东营公安河口分局查处了一起适用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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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东营2月5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李海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东营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近日,东营公安河口分局查处了一起适用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2015年1月15日,东营河口区环保部门在对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三根暗管排放浓度超出相关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区环保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案件移交给东营市局河口分局食药环侦大队。1月29日,河口分局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工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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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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