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抢劫、盗窃等案

2015-02-12 15:43:00    作者:王青青 李彦涵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区;法院;对7起;抢劫;盗窃案;集中;公开;宣判
[提要]2月12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召开集中审判大会,对7起抢劫、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7案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据悉,东营区人民法院为维护中心城区和谐稳定,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两抢一盗"犯罪。本网选取其中3项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给网友以警醒。

    大众网东营2月12日讯(记者 王青青 见习记者 李彦涵)2月12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召开集中审判大会,对7起抢劫、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7案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据悉,东营区人民法院为维护中心城区和谐稳定,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两抢一盗"犯罪。本网选取其中3项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给网友以警醒。

    岳某乐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2014年8月22日23时20分许,在东营市东营区八分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二路支行ATM机取款房内,被告人岳某乐穿着假警服冒充公安民警,将在此睡觉的被害人王某前叫起,并以不能在ATM机取款房内睡觉、需要罚款拘留为由,推搡并将王宗前按倒在地,劫取现金1000元。

    被告人岳某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东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岳某乐经青岛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岳某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贺某涛盗窃、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4年7月3日至8月12日,被告人贺某涛先后15次在各小区及停车场盗窃电动车、内燃观光车等汽车15辆,其中6辆销赃至被告人王某处。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2770元,销赃车辆价值14311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收购涉案的6辆车上交公安机关,其他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均追回,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全部被追回,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赔,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障,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观点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贺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鹏抢劫600元现金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鹏入住位于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路以北、沂州路以西的春天宾馆,次日午后,被告人张某鹏退房后,手持掰断的牙刷柄以暴力胁迫被害人张某及其孩子,强行索要现金600元。得手后,将被害人张某及孩子关在春天宾馆客房内离开现场。作案工具丢弃于随后其入住的安静宾馆。

    被告人张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向法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障,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张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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