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安全生产问题最高奖20万 东营市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2016-04-11 09:26:00    作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黑名单 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
[提要]日前,记者从东营市安监部门了解到,今年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东营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东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办法”规范约束企业安全生产,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等一系列制度。

  日前,记者从东营市安监部门了解到,今年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东营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东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办法”规范约束企业安全生产,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举报安全生产最高奖励可达20万元,发生安全事故或职业病病人而逃避责任的企业,将被“拉黑”。

    举报安全生产问题最高可获奖励20万

    《东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中明确规定,县区、乡镇(街道)和相关政府单位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等问题,将对政府部门进行约谈。约谈制度规定了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责任人和政府监管人,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

    《东营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东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都适用于举报管理办法。并要求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信息的制度。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1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东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东营市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东营市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东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政府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将被市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经2次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治理的,对被督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治理后,不按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即每次处以5万元及以上经济处罚等情形)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将被纳入市级“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 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将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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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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