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手术后将纱布遗留患者腹中 医院赔偿五万余元

2016-10-08 08:08:00    作者: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纱布 赔偿原告 被告医院 患者 腹腔异物
[提要]10月7日,记者获悉,东营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东营市医学会和山东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被告的诊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完全责任。

  10月7日,记者获悉,东营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吴某因腹部疼痛于2010年8月在被告医院接受右卵巢囊肿剥除手术。出院后,吴某腹部疼痛并未好转,遇有受凉、劳累就疼痛加剧。2013年下半年,因疼痛难忍,原告到另外一家医院再次接受手术治疗,发现腹内有无定形物质,主治医生称是纱布一类的东西。经市医学会、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因腹腔异物,属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

  吴某因长期操守身体和精神痛苦,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被告辩称,术后清点纱布器械无误,且少量渗血时用止血纱布有利于保留患者卵巢功能,原告具备应用止血纱布的适应症。其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东营市医学会和山东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被告的诊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完全责任。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完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另外,因被告完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在出院以后长年腹痛,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依法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损失费用等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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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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