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集中整治户外广告 立柱广告一律拆除

2016-10-10 09:52:00    作者:左振平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拆除 广告宣传 石大路 喷绘布 公益广告
[提要]日前,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饶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乡品位。

  日前,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饶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乡品位。

  整治范围为县城区,各镇街(包括广饶开发区、广饶滨海新区,)新老政府(办事处)驻地,县域内河辛路、东青路、永青路、新海路、石大路、綦公路、乐安大街、傅家路、新老潍高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整治内容:

  1.依法拆除各类楼顶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经审批但已超过审批期限的一律拆除;未到审批期限的,到期限后予以拆除;原则上今后不再审批商业性楼顶广告。

  2.立柱广告一律拆除。

  3.依法拆除整治各类墙体立面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经审批但已超过审批期限的一律拆除;未到审批期限的,到期限后予以拆除。

  4.规范工地围墙(挡)广告。利用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广告的,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施工工地围墙(挡)广告总面积的50%;未经批准,禁设商业广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标注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的除外);随意张贴、喷涂及破旧的工地围墙(挡)广告一律清除。

  5.清除各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各类张贴、喷涂、刻画的“牛皮癣”小广告。

  6.其他户外广告。占用道路、绿地、桥梁、河道、公共广场及公共空间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或清除;主干道路两侧树木、线杆、围墙、公交站牌、路名牌、交通指示牌、交通隔离栏、候车亭及供电、通信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的非公益类及影响观瞻的广告,予以拆除或清除。依法拆除各类灯杆刀旗广告,并不再审批。彩旗、条幅、气球及电子显示屏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环境的,一律予以拆除。公共汽车、出租车车载广告及其他车辆和低空飞行物装载广告,设置许可单位应与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予以拆除。严格控制商业性庆典广告宣传活动。除开业当天,其他时间禁止进行商业性广告庆典活动,对擅自开展的坚决予以取缔。

  7. 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未到期限的予以整改;已到期限或不予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予以拆除。

  门头牌匾设置一般不突破店面长度×1.5米高度×0.5米厚度,具体由店铺结构和街道整体效果决定。采用单颜色底板加文字的模式,底板应采用亚克力等新材质,底板与字体一般各选用一种颜色,禁止喷绘布广告。内容用图、用词须健康文明,使用规范汉字。使用霓虹灯的广告要符合美化亮化要求,按时开关灯。出现破损的,一周内要修复到位,褪色或陈旧的须及时更换。禁止在二楼以上设置各类门头牌匾。

  现有门头牌匾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明显陈旧破损、凸出墙面、尺寸宽大、颜色过于跳跃饱和造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及有碍观瞻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按要求予以更换;一店多牌的保留一处,其余的予以拆除。

  门头牌匾附带的条形电子显示屏宽度不得超过0.5米,超出的或附带显示屏牌匾明显超出相邻门店牌匾高度的,电子显示屏予以整改或拆除。

  沿街建筑物门窗广告,一律清除。

  机关企事业单位需标注单位名称等信息的,经审批,可在所属建筑物门楣位置贴挂简洁规范的单颜色单位规范名称。多单位共一幢楼的,经审批,可在建筑主入口处设置集成牌匾。

  记者从广饶县拆违治乱办公室获悉,经过前段时间的宣传发动,自2016年10月1日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进入督促整改阶段。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下达限期拆除或整改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10月21日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一直到12月20日,期间,对拒不自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依法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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