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婆媳因遗产惹纠纷 兴隆街道调委会调解促和谐

2016-11-16 17:06:00    作者:冯树忠 付希红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邵某 张某某 调委会 调解室 调解协议
[提要]屋漏偏遇连阴雨  2010年2月,兴隆街道黄店村邵某(丁某某之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和和睦睦,甜甜美美。为妥善化解该案,兴隆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对该案可能引起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

  大众网东营11月16日讯 去年年底,在垦利兴隆街道黄店村发生了一起婆婆(丁某某)与儿媳(张某某)之间复杂的遗产继承和孩子抚养权纠纷,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和灵活的调解方法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人民调解在社会稳定工作中又一次显现出了它强有力的功效。

屋漏偏遇连阴雨

  2010年2月,兴隆街道黄店村邵某(丁某某之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和和睦睦,甜甜美美。2015年10月的一天,一个噩运突然降临到这个家庭,把原本平静幸福的家庭推入了悲痛破裂的深渊。邵某在给父母送东西回家的路上意外坠落桥下身亡,而此时,邵某的两个女儿,一个四岁,一个二岁。丧子之后的公婆不是善始善终处理好儿子的后事,而是想方设法谋取儿子儿媳的财产和两个孙女的抚养权。

  邵某生前名下在垦利区有一处房产,另有5万元的保险金和6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巨额的遗产,并没有带来多少安慰,反而加快了这个家庭的分崩离析。

  此后不久,不知何故,张某某带着两个女儿回到了其娘家居住。得到此消息的邵某父母,如同遭遇晴天霹雳,因为儿子遗产所有的手续都在儿媳妇手上。他们坚持认为张某某是自己想独吞儿子的遗产并剥夺孩子的抚养权,且回娘家居住事先未通知他们,双方关系日益恶化,矛盾愈加激化。

你死我活争人财

  2015年12月6日,邵某父母为争夺儿子遗产和孙女的抚养权,纠集自己的亲戚二十余人到儿媳妇娘家楼门口外进行谩骂、挑衅,邵某的母亲丁某某十分激动“想独吞我儿子的财产,门都没有”“想饿死老爹老娘,够缺德的”“老娘不能没了儿子,又丢掉财产和两个孙女的抚养权”“房子是我给儿子买的”“你们一家人给我滚下来”,要求析产继承。张某某娘家人也毫不示弱,电话联系了七大姑八大姨,拿着镰刀、棍棒等家什,一看自家来了人,张某某母亲来了劲,大声喊“一分钱也不给你,气死你”“有本事你去法院告我们的”,两家在楼下展开了对峙,剑拔弩张,眼看事态扩大,有群殴的可能。

调查取证不怕难

  兴隆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得到这一消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把家什都放下,不想犯法、不想进监狱的都回家,你们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打架的,都回去冷静冷静,明天两家当事人都到街道调解室,我来给你们解决这个问题”,街道调委会冯主任大声喊道,一听说有人来解决问题,双方聚集的人逐渐散去。

  当天晚上,街道办调委会冯主任联系了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村两委和左邻右舍进行了调查取证,所有参与取证人员在证据材料上都进行了签印,做到证据确凿,取证工作一直忙到了晚上十一点,才告一段落。第二天一大早,双方当事人都来到了兴隆街道调委会。兴隆街道调委会受理此案后,了解到该案矛盾焦点主要是死者父母担心儿媳独吞财产和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改嫁他人后,认为不仅自己养老没有着落,自己的两个孙女也见不到面了,其行为让他们失去了最后的寄托和希望。为妥善化解该案,兴隆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对该案可能引起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

法情调解化纠纷

  调解过程中,邵某父母情绪非常激动,几次出现大哭大叫现象,但由于调解前把问题准备的十分充分,未出现失控情况。调解工作主要围绕死者邵某两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及邵某生前60余万元的存款分配展开辩论。

  基于调解前查明的基本事实,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背靠背分别进行调解。考虑到矛盾容易激化,调委会冯主任先与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沟通交流,向其说明该案处理难度,要求其充分考虑死者父母的利益和当前丧子悲痛的悲惨处境,以及在城区的一处房产实际上是由死者父母出资的现实,同时向张某某说明在其丈夫死后,她有责任、有义务赡养其老人和抚养孩子,人要向前看,但不要光向钱看,毕竟两个孩子与两位老人有血脉关系。同时街道调解员及街道工作区相关领导先后多次到张某某父母所在村委会,会同村干部一起做两人的思想工作,宣传分析《继承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与此同时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及街道工作区相关领导先后又多次到邵某父母所在村委会,会同村干部一起做两人的思想工作,主要强调了孩子是在给你们送东西回家的路上出事故的,并进一步说明孩子不论谁抚养,都与两位老人有血脉关系,都是两位老人的传后人,按照《民法通则》之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最好有其母亲抚养。宣传《婚姻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通过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双方所在村两委及街道工作区相关人员向双方认真分析两被告在本案中可能得到财产,及其在纠纷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数次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一)两个未成年孩子归其母亲张某某抚养,准其祖父、祖母每周探望一次;(二)垦利城区的一套房子归死者邵某父母所有,张某某现居住的房子归张某某母女所有;(三)死者邵某存款60万元, 50万元归张某某母女所有,10万元归死者邵某父母所有,5万元保险金归张某某母女所有。(四)死者邵某若出现其他债务债权纠纷,则按张某某占七成、丁某某占三成的比例偿还或继承。案件终于圆满结束。

友情回访促和谐

  调解结案后,为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兴隆街道调委会调解员还专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在得知双方都已能够打开心结,开始正常生活后,才最终放下心来。近年来,兴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四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回访四要求即:一是讲究实效。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回访,讲求实效,不走过场。二是回访及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因失误影响协议的履行。三是注重侧重点。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重点回访。四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当事人思想出现反复,或者有些问题尚未落实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的,调解人员都应当及早发现,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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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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