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6 08:38: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当前,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由于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部分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或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近日,东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据库全面建立。到2018年,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基本建成,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
留守儿童监护人能力要进行评估
《意见》强化了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
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
《意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应当及时更新台账和工作平台,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实行退出制度。
对安全处境等进行调查评估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比如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即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心理失当、辍学、严重不良行为、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
评估每年进行2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留守儿童辍学、失学、逃学
将及时劝返
教育关系到留守儿童的一生。《意见》指出,教育部门要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
吸纳留守儿童父母就业
经营主体可获支持
为了让更多留守儿童父母陪伴在孩子身边,《意见》提出,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
另外,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申请,简化入学(入园)手续,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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