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 13:41: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近日,东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
《意见》明确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2016年年底前,县区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有关自理能力评定标准,精准采集数据信息,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划分照料护理等级,详细掌握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生存现状和供养意愿。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自主选择分散或集中供养
《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特困人员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救助供养内容方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
明年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标
供养服务机构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设立的敬老院、福利院等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要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到2017年,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另外,不断充实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各县区可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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