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2017-02-08 09:36:00    作者:左振平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孔明灯;滨海公安局;燃放;阳光连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提要]近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且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通告说:“孔明灯”属于明火飞行物,落点不受控制,对森林、危险化学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民房及其他建筑物构成极大威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东公通〔2015〕13号)要求,山东省滨海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胜利油田区域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配合质监、工商部门进行制止、查处或者取缔。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四、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且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辖区居民可直接拨打0546-5555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可向质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六、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燃放“孔明灯”的火灾危害性,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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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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