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以营利为目的“消费者”主张 假一罚三不予支持

2017-02-14 08:06:00    作者: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消费者 原告 消保法 被告 假一罚三
[提要]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主张假一罚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另查明,王某还于上述同一时间到东营不同商场购买衣服61件,其亦以上述衣服检验结果不符合样品标识为由要求“假一罚三”。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主张假一罚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远在北京的原告王某曾于2016年7月在东营某商场购买13件衣服用于赠送家人朋友。后经送检检验,以检验结果不符合样品标识,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假一罚三”。另查明,王某还于上述同一时间到东营不同商场购买衣服61件,其亦以上述衣服检验结果不符合样品标识为由要求“假一罚三”。

  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即应当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应当首先查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服装是否用于生活消费,进而判别是否适用《消保法》。

  工作人员分析,从常理分析,外地人员到异乡购买服装赠送家人应持谨慎态度,毕竟购买后若穿着不适会造成调换困难,更何况原告作为外省人员于同一时间从东营不同商场购买各种服装多达74件,其声称用于赠送家人和自身穿着与常理极不相符;其二、虽被告对原告主张送检的服装系从被告处购买有异议,但检验报告至少能证明被告送检的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前,该时间点与原告购买服装时间相差极短,能够进一步印证原告购买服装并非用于生活消费;其三、原告于同一时间从东营不同商场购买服装后,均于极短时间内委托天津服装检验中心检验,又持检验报告于同一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均主张“退一赔三”,更能说明原告购买服装的真实目的在于营利而非生活消费。因此,原告不属于《消保法》保护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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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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