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城乡居民享低保 走出误区明明白白申报"低保"

2017-02-14 08:18:00    作者:李怀苹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低保政策 低保工作 城乡居民 走出误区 婚姻法
[提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解决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工作人员介绍,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解决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施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16年的5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现金、500斤粮食提高到2016年的4120元,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我市现行低保政策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据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期不断有群众打电话咨询低保事宜,“由于理解上的偏差,部分群众对低保对象资格认定的条件认识还存在误区,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的群众对低保工作产生了质疑。”本网梳理了城乡居民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五大误区,请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误区一:年老可以申报低保

  有群众反映,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是不是可以申请办理低保?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有部分群众把法律规定子女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实上,低保是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规定,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弱,无法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且父母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时,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二:残疾了可以申报低保

  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是不是也可以享受低保政策?

  工作人员介绍,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根据《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

  误区三:生病了可以申报低保

  我市有很多贫困户是因病致贫或返贫,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生病了就可以申请低保。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影响,但如果家庭中有其他成员中有就业、或具有劳动能力,家庭有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并不能享受低保救助。低保对象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根据《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也可以获得医疗救助,以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具体制定并实施。

  误区四:没有固定工作可以申报低保

  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是不是能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的核算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并不是没有固定单位就一定能享受低保待遇。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误区五:一旦享受低保可以保障一辈子

  低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些群众认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能够享受一辈子低保了。其实不然,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不是“养懒汉”,也不是长期的社会保障。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等生活状况,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低进高出”原则。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时,将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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