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校将建校务委员会制度

2017-03-16 08:26:00 来源: 东营网 作者: 李红佳

  3月15日,市教育局公布《东营市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规程(试行)》,我市中小学校将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该《规程(试行)》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校务委员会指国家举办的学校根据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决策重大事项、支持学校发展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校委会负责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方案;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等重要事项;听取并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审议和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校委会的意见或决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校委会一般由5至15人组成,为奇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委会委员分执行委员、职工委员、外部委员,应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职业学校应有行业企业代表。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委员。学生代表作为委员的一般应为高中段及以上学校。

  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5年。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与校委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外部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般为1至2名。主任、副主任的具体人选,可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由校委会提名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通过校委会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根据学校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等实际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校长担任。设有副主任的,原则上至少1名由外部委员担任。

  校委会会议决策事项实行“票决制”,校委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校委会有关事项及工作情况将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公开,并向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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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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