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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玉青
日常生活中,在城市道路上自行车载人现象普遍,极易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日前,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因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减轻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孙某甲20%的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甲驾驶孙某乙的汽车,在东营市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东营市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杨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杨某作为原告起诉至东营区法院,要求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乘车人王某受伤,王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承保孙某甲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孙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因本案原告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我省“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的规定,原告本人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均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减轻被告孙某甲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在城市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载人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能超过一人”。违反该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骑行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载人的行为,除了存在安全隐患外,如发生交通事故,以上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坐人还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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