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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全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体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和开展信访核查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第四条 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信访举报人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
(二)客观上是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行为,不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第五条 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来源: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
(二)领导交办和相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举报件;
(三)本级通过信件、来访、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渠道自收的信访举报件。
包括信访举报人本人进行署名或者匿名举报以及信访举报人指使、教唆、雇佣他人进行署名或者匿名举报等。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件。对核查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延伸核查。
第七条 市级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由市纪委信访室实行备案管理,核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信访举报核查时,如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承办单位向市纪委信访室提出核实诬告陷害行为申请,填写《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申请表》(附件);被举报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申请表》。
(二)审核。市纪委信访室签署拟办意见后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逐级签批办理意见。
(三)核查。调查核实诬告陷害行为原则上由原信访举报承办单位负责。对信访举报人不属于承办单位核查权限范围的,由市纪委信访室按照审核意见交办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核查。
(四)认定。承办单位核查结束后,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程序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区纪委机关认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需经县区党委同意后报市委或市纪委批准。
(五)处理
1.经核查,信访举报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条款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经核查,信访举报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条款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3.经核查,信访举报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但存在误信他人传言出现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
4.经核查,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是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转交举报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六)反馈。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属于被诬告陷害的,由市纪委信访室和信访举报核查承办单位协助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核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七)备案。承办单位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的申请、审核、核查、认定、处理情况,作为问题线索处置资料归档,并于当月25日前将核查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市纪委信访室备案。举报当事人属市管干部的同时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的;
(四)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履职不力,严重影响党委政府整体工作推进的;
(五)对经核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重复多头恶意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追究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举报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带头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对自己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提倡实名举报,不提倡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和匿名举报,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认定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均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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