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纪委通报1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例

2017-09-19 08:27:00 来源: 东营网-东营日报 作者: 东纪轩

  原标题 中共东营市纪委关于十五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问题的通报

  东营网讯 据《东营日报》9月19日消息,今年以来,全市又有一批党员干部因酒后驾车问题被严肃查处,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1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东营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原副主任邢海鹏醉酒驾驶问题。2014年1月7日,邢海鹏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再次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邢海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7日,东营市市直机关工委给予邢海鹏开除党籍处分。

  二、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原局长王家军(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2月16日,王家军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家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6年2月24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王家军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6年6月14日,经东营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王家军党内警告处分。

  三、东营区油区工作委员会职员刘占滨醉酒驾驶问题。2015年7月31日,刘占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占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8月15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占滨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17日,东营区纪委给予刘占滨开除党籍处分。

  四、广饶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邢文星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12月31日,邢文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邢文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7年1月3日,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邢文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10日,广饶县纪委给予邢文星党内警告处分。

  五、河口区孤岛镇中心幼儿园职工张竹岭醉酒驾驶问题。2014年1月21日,张竹岭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并导致同车人陈某某受伤。经检测张竹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2月23日,河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竹岭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7年2月15日,河口区纪委给予张竹岭开除党籍处分。

  六、东营区龙居镇高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海元醉酒驾驶问题。2015年9月19日,王海元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海元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王海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1月29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海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20日,东营区纪委给予王海元开除党籍处分。

  七、垦利区振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振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尚海滨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2月29日,尚海滨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尚海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2月15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尚海滨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14日,经垦利区董集镇党委研究并报区纪委批准,给予尚海滨开除党籍处分。

  八、东营区供电公司集体企业管理分部党支部书记邵山醉酒驾驶问题。2015年10月23日,邵山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邵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3 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3月2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邵山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8日,东营区纪委给予邵山开除党籍处分。

  九、广饶县花官镇张铺村党支部书记李振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3月30日,李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 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7年4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李振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2日,广饶县纪委给予李振党内警告处分。

  十、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村民门红波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12月26日,门红波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门红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5月26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门红波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7月4日,广饶县纪委给予门红波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垦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员高宇甍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4月13日,高宇甍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宇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1月29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宇甍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7月7日,垦利区住建局党委给予高宇甍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十二、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职员刘占奎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12月28日,刘占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占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7年1月5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刘占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鉴于刘占奎前期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且尚在处分期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2017年7月21日,东营市纪委给予刘占奎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利津县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高继亭(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4月14日,高继亭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继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5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7年4月17日,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高继亭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18日,利津县纪委给予高继亭党内警告处分。

  十四、利津县交通运输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赵以国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4月27日,赵以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以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3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7年5月23日,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赵以国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18日,利津县纪委给予赵以国党内警告处分。

  十五、河口区水利局河道管理所负责人郭金科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9月29日,郭金科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郭金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6年11月15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郭金科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25日,河口区纪委给予郭金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法守纪,安全文明驾车。各级党组织要真正担负起应该担当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管理监督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继续保持惩治高压态势,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

岂是“小酒”惹的祸?!

  上班途中,十字路口,红绿灯旁,来回滚动的显示屏上,时不时地会看到酒后驾车的消息公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竟有党员干部名列其中,这着实令人错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今已是人人都懂得的最基本不过的道理了。“醉驾入刑”,更是将酒后驾车置放到法律的底线,成为不容碰触的红线。党员干部作为肩负政治使命、担当政治职责的公民,有着更为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规矩,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然而,个别党员干部拿酒后开车不当回事,肆意触碰国家法律底线,受到法律惩处、纪律追究,实属咎由自取。

  从通报的典型问题看,表面上都是因为喝了点“小酒”而翻了船。实则,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却是无视纪律规矩的“儿戏心理”在作祟。党员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如果心中没有坚定的纪律规矩意识,越底线触红线是早晚的事,也必然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追究。

  党员违法,党纪难容,决不是一句空话! (东纪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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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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