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赵豪志市长签发第196号政府令,公布《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首部政府立法。《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主要亮点有:
处置建筑垃圾须核准。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存在建设单位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动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处置等问题,不仅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也是产生“垃圾围城”的重要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运输建筑垃圾应符合条件。《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经营,并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外观、标识统一的适度规模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具有密闭设施、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等。《办法》同时规定,实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评价体系,按照统一组织、分项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消纳建筑垃圾要合法。为了规范消纳场的设置,加强消纳环节管理,《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三是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规定。比如,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网的计量设备,实现垃圾数量、运输车辆等的实时传输等规定。
装修垃圾处置有规范。目前,住宅、沿街商铺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乱堆乱放、污染环境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并及时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集中清运、处置。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优惠。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办法》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应当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部门职责履行有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办法》对部门职责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道路临时通行证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招投标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纳入建设信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依法对运输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三是不依法履职将被追责。《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等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责,从而确保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
监管信息化建设有标准。只有大力加强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才能更好地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率。为此,《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平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与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违法行为将受处罚。为了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办法》根据《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立足实际,创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比如,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应缴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下放管理权限收费项目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49号)规定,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省物价局下放给设区的市管理。根据“谁产生、谁缴费”的原则,《办法》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一方面便于将来政府设立的消纳场的运营和补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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