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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8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将按新制度计发养老待遇,并对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已经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新办法对比核算,全面解决“双轨制”矛盾,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更好的促进社会公正。
新办法统一了缴费标准,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20%,个人8%。统一了缴费和统筹项目,全市统一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支付项目。未纳入支付项目的有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费、精神文明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实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8%,个人4%。
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离退休的为“老人”,维持按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人”,退休时将按新办法,养老待遇包含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三部分。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中人”。给“中人”设了10年的改革过渡期,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新的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新的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
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础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提高原基础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原则上退休时职务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不再提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同时核减住房补贴金额。在核定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不再折算工龄;过渡期内在核定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仍按原有折算工龄的规定执行,最多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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