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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瑞丰
11月5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地规范东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东营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面向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东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启动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现完成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手续和绿化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据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共涉及三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绿化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增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根据全国“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调整及“一次办好”改革,删除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十条的规定,将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dyzflf@163。com;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黄河口法治力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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