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修订出台新《女员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2019-05-24 09:54:00 来源: 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作者: 闫雯雯

  5月23日,记者从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了解到,为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员工身心健康,近日,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2012年实施的《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女员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女员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女员工们关心的产假、哺乳假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劳动禁忌要明确告知女员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首先,在具体劳动中,单位应当向女员工告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告知女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组织落实女员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不得对女员工性别歧视或变相限制

  细则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女员工录用标准;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员工结婚、生育;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辞退。

  □女员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围绝经期等特殊时期可享受特殊福利

  对处在经期的女员工,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期禁忌的劳动;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应适当安排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需要申请休息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对于提出保护申请的待孕女员工,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给予支持。

  女员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应适当安排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时间不少于1小时。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规定,孕期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申请办理短期离岗或病假。

  据了解,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规定的上述产假外,增加女员工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另外,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员工产假期满上班,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员工产假期满,经医疗机构证明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执行油田病假管理规定。

  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执行管理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胜油医保发〔2019〕2号)规定。

  针对女员工们关心的哺乳期,细则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员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员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现从事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单位应关爱女员工健康,每年需进行1次女员工妇科检查

  细则还要求,各单位应关爱女员工健康,每年需进行1次女员工妇科检查,同时还需组织女员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为此,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女员工提供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及心灵关爱等服务。同时,各单位还应重视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时发放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女员工可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赔偿

  对于违反本细则造成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女员工可以投诉、举报或申诉,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对于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员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单位层层推进让制度落地

  另外,为了推进细则的实施,局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委对各二级单位女职委也做了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部门还需依据本细则,对业务范围内女员工劳动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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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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