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工伤保险上班途中受伤 用人单位被判赔20余万元

2019-07-15 15:10: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 作者: 张小倩 董俊俊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7月15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董俊俊)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即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赔偿王某损失20余万元。

  经查,王某系山东某铝业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通过诉讼向侵权人索赔相应的各项损失后,又以其构成工伤为由,就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获偿损失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系上班途中受伤,对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的工伤予以确认。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该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相关费用。遂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减少单位因赔偿造成的损失,避免纠纷缠身。

初审编辑:向玲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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