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老板是我表姐夫之“奖金变借款”!

2021-05-28 08:11: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我们经常听到这么一句话:“千万不要和亲戚朋友一起搭伙做生意,因为麻烦事太多。”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洞見·律師获悉了一个类似情况的案子,案件让当事人几近崩溃 。

  记者了解到,2021年4月15日,小文收到一份起诉状,起诉他的正是他表姐的前夫刘军,起诉状中刘军诉称,2019年3月5日,被告小文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将3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一纸诉状将小文看的是云里雾里,因为,小文确实收到刘军转账过来的30万,但那是因为小文前几年一直在刘军的公司上班,这30万是刘军打给自己的奖金,可是事到如今小文百口莫辩,手上一点证据都没有。小文也曾想对刘军进行电话录音,可刘军却相当谨慎,无论怎么说,都一口咬定,这30万,就是借款!无奈之下,小文找到洞見·律师,希望可以找到其他一些蛛丝马迹,在了解了事情经过之后,洞見·律師一时间竟也找不到任何证据来推翻刘军的观点,但最后就因小文的一句丧气话,却让整个案件峰回路转。小文说:刘军这个人真不是东西,怪不得我表姐和他离婚。洞見·律師立刻想到:如果刘军认为这30万是借款,那么,在他的离婚判决书上肯定就会有所体现。小文赶紧给表姐打电话,将离婚判决书的电子版发了过来,果不其然,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这30万。

  开庭现场,洞見·律師辩称,首先原告未提供借条,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与其妻子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存在债权,故借款关系也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后,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个人账户也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此30万元系原告支付被告的奖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故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军的诉讼请求。

  洞見·律師提醒大家: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此,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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