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役士兵考公务员可优先录用

2014-04-10 08:46:00    作者:   来源:济南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退役士兵;招录;订单式;报考公务员;城市维护建设税
[提要]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国企在新招录职工时,也得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山东明确,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而且,国企在新招录职工时,也得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

  在上述通知中,山东为退役士兵安置开出“优惠政策大礼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时还将获“优先录用权”。该通知明确提出,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山东还明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由用人单位择优招录。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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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方面,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并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而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方面,该通知还明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原标题:退役士兵考公务员可优先录用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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