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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纪海涵 2010-01-04 16:03:00

    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凡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公安机关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或防火灭火功能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应一律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及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一律将住宿人员迁出并拆除住宿设施,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九、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编辑: 李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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