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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加强国庆节及全运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赵凤杰 2009-09-10 10:39:00

  为切实做好我省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国庆节及全运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二、单位应定期、定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损坏、挪用或遮挡。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封闭。
五、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违规使用明火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六、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七、严禁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外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在国庆节前组织一次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九、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举报。
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够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

各市举报电话:9600119
省公安厅消防局举报电话:0531-85124170、85124084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编辑: 李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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