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国庆节及全运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二、单位应定期、定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损坏、挪用或遮挡。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封闭。
五、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违规使用明火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六、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七、严禁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外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在国庆节前组织一次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九、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举报。
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够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
各市举报电话:9600119
省公安厅消防局举报电话:0531-85124170、85124084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