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猖獗 代表建议打拐加大对买家量刑

2014-03-11 09:28:00    作者:刘一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刑法 拐卖妇女儿童 买家 量刑 犯罪行为
[提要]应该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猖獗

  人大代表建议打拐加大对买家量刑

  “如果没有买家,人贩子就少了,因此必须要铲除买方市场。”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马家庄村妇代组组长杨琴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把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最高增加到7年。

  近年来公安部开展了打拐专项行动,但在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仍然猖獗。根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今年1月份提供的数据,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3.4万起、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5000余个。

  杨琴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在广泛调研后,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并多次向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请教,形成了加大对买家制裁修改《刑法》的建议,带到了两会上。“我提出后,大家都很支持,很快就得到了30名代表的联署签名,变成了议案。”

  在议案中,杨琴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琴说,考虑到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建议对收买儿童者的处罚力度要更大。

  此外,应该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杨琴看来,公安部门开展从重打击收买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凡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必须要在6个月内将被拐卖儿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将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应该加大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一行动,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拐卖人口高发地区,宣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行为” 等法律知识。(文/记者 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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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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