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的三个疑问

2014-08-22 10:39:00    作者:蔡梦藜   来源:糖酒快讯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量刑 酒市场 规范 经营组织 进口葡萄酒
[提要][提要]近两周时间内的葡萄酒圈,笔者听得最多的一条消息,即商务部立项开始制定进口酒行规。按照新闻通稿显示,《规范》由中国商务部立项,研讨会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牵头举办。
关键词: 量刑 规范 酒市场 经营组织 进口葡萄酒
  [提要]近两周时间内的葡萄酒圈,笔者听得最多的一条消息,即商务部立项开始制定进口酒行规。按照新闻通稿显示,《规范》由中国商务部立项,研讨会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牵头举办。

  文/糖酒快讯记者蔡梦藜

  近两周时间内的葡萄酒圈,笔者听得最多的一条消息,即商务部立项开始制定进口酒行规。消息显示,8月8日-10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等多个单位齐聚安徽省合肥市,就《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下称“规范”)的制定,召开第一次起草工作研讨会。

  笔者在全国各地走访,的确也听到过不少进口葡萄酒商——特别是中小型酒商对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的抱怨:由于门槛低、无规则,一旦有蝇头小利,众酒商便会无底线无节操地大批量钻入,最终大家都捞不到好处。这听起来很像中国股市。

  因此,行规的出台,从科学的角度来讲,理应被叫好。但笔者仍有几点疑问,并认为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有可能会弱化行规的执行力,无法达到规范市场之效果。

  行规制定者有制定权,却无执行力?

  按照新闻通稿显示,《规范》由中国商务部立项,研讨会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牵头举办。但通过查询,笔者了解到委员会所隶属的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加强酒类企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酒类产销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酒类流通的调研与指导工作,传播交流酒类产销和市场信息,举办酒类营销技能培训和大型酒类博览会、酒业高峰论坛、酒业经销商联盟等活动,宣传、推广全国酒类知名品牌;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与合作,组织酒类企业到国内外进行业务合作、商务考察等活动”。

  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这个大部分业务在进出口范畴的部门,其在流通领域的职责为“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从上文可见,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仅仅是一个协会性质的单位,主要功能在于推广与协助,为企业进行服务,更谈不上行政执法权。而商贸流通领域和进出口行业的同仁应该清楚,商务部的大多数职责也在于推进、协调、服务上,监管的功能并不多。因此,由这两个缺乏行政执法能力的部门挑大梁制定的服务规范,要得以顺利实施,恐怕还得借力于在流通领域具有相关权利的执法部门,如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

  是否具有法律性?

  事实上,美国的执法部门,商务部、甚至美国国家标准协会也不制定标准,标准化均由各行各业推进,政府与协会仅负责协调。一旦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违反规定,则将由警局、司法来解决问题。

  但是,记者在相关新闻通稿中,并没看见制定《规范》的研讨会有司法界人士甚至第三方机构参与。而是“从事与进口酒相关的生产、经营、服务等经营组织、各省市协会、保税区与自贸试验区相关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外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外国酒商驻华机构代表”这一众“内伙子”。不知在缺乏“法律援助”的基础所制定出的这一《规范》,究竟能否为届时规范的执行者提供足够的参考度。或者说压根不愿让执法者参考?

  另一条路,商务部与协会可以采取国外不少第三方机构的做法,自己制定标准,再通过自己的经营管理达到绝对公正,通过提供“认证服务”的模式,最终成为行业标杆。但这种模式更多还是用于产品性与企业管理领域。用于流通领域的,笔者还未发现先例。而且,这种机构普遍有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的行业积淀,并不是说谁想做就可以做。

  有否“量刑”?

  基于以上背景,笔者还怀疑这部规范是否具有科学的“量刑”。假如《规范》出台,有酒商仍拒不按照《规范》执行,是不是谁都拿他没办法?

  众所周知,一些组织为何可以肆意不按照行业规范、法律实施活动,包括知识产权盗版,以及从前的酒后驾车,均是由于“量刑”不科学,违法成本低。一些领域,甚至出现有法律依据,无处罚条例的窘境。即便是由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部门联合编制并负责实施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也由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无相关量刑法律,即便人们违反了法律,也没有处罚条例可依,至今仍出于寸步难行的窘境。

  据笔者了解,中国类似的标准、规范属全球最多,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标准与规范在制定时缺乏科学,从未成为“残废标准”、“僵尸规范”。那么。至于《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究竟是骡子是马,现在除了提出笔者自己的疑问,并无法进行任何判定。只有待到规范制定完成,拉出来遛时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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