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严查“代步车” 无证上路情节严重可拘留

2014-05-21 08:21:00    作者:韦辉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代步车;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重;拘留
[提要]大众网记者20日从山东省交警总队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将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大众网东营5月21日讯 记者20日从山东省交警总队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将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中,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上路,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代步车

  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止非法销售代步车

  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将联合行动,对辖区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依法处罚,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依法查扣非法上路的代步车

  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凡是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重罚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

  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由于代步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其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广大群众切勿相信“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代步车,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六部门联合致信“老年代步车”驾驶人

  为确保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今天,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6部门联合致信“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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