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5月30日起正式实施

2014-05-30 16:4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修正案;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
[提要]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2、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大众网5月30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条例修正案将原有的“双独两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两孩”,该决定将自5月30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3、《修正案》中还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办证难”问题,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4、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扩展阅读:

适用条件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当夫妇俩人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兄弟姐妹已夭折也算独生子女

    “单独二孩”独生子女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国家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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