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新交规明起正式实施 东营交警详解新条例

2014-07-31 15:29:00    作者:吴业昌 刘静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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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31日上午,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民警綦做客东营大众网演播室,详细解读新条例。
    大众网东营7月31日讯(记者 吴业昌 见习记者 刘静)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31日上午,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民警綦做客东营大众网演播室,详细解读新条例。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访谈中,警綦从高速道路交通安全、高速将成为真正的高速、管理机制、部门职责等多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深入剖析。

    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綦警官您好,请问新修订的高速条例跟原来相比最大的亮点在哪里呢?
    綦警官: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存在很多亮点,我就其中几个突出的点做下介绍:
  (一)建立了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二)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惩处力度。
  (四)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建设智能管控设施、全面覆盖高清视频监控和可变限速板。
  (五)更加高效便民。入设立港湾式停车区、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避免“小事故造成大拥堵等”。
  主持人:通过仔细阅读条例,我们发现新《条例》更加注重道路交通安全,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綦警官:新《条例》对道路交通和驾乘人员的安全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条例》对驾驶人对车辆安全性的检查提出了硬性要求:新《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新《条例》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一是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二是规定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新《条例》加大了对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违反本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建立港湾式停车区,避免疲劳驾驶,继而减少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由于高速公路线路长、封闭性的特点,驾驶人疲劳驾驶是引发高速公路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大安全隐患。建立港湾式停车区可以给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避免疲劳驾驶的发生。
  主持人:有网友说新条例实施后,高速将成为真正的高速,这个具体怎么说呢?
  綦警官:由于我省普遍存在大型车辆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导致“大车压左道”“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违反本规定,罚款二百元,通过严格查处实现大小车辆各行其道,有效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不允许大型客车和中型、中型载货汽车进入左侧车道行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大型客车和中型、中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
  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主持人:根据新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也发生一些变化,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也更加明确,这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綦警官:新《条例》第四条将原本规定的“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改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这就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指挥调度。具体如下: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增加和明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原职责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其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隧道安全设施完善;共享视频监控信息;安装气象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等,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事故处理、清障救援主体职责。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此项规定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易、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诸多问题。
  新《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主持人:根据新条例,交警可以在高速查车了,这对交警执法和维护高速交通秩序有什么影响?
  綦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而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这就对《道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公务”的概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主持人:通过您的解读,我们已经对新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非常感谢綦警官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访谈室。
  我们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遵章行驶。平安才是离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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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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