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5 09:25: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0月25日讯(记者 李江峰)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曝光台,尤其对酒后驾驶行为给予到人到车的公开曝光,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一、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身禁驾。
1.陈志刚,驾驶证号:3711221971****0716,10月19日驾驶鲁E0329V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陈建峰,驾驶证号:3705021971****0432,10月19日驾驶鲁ECQ938号小型轿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刘绪华,驾驶证号:3708251962****2838,10月6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复兴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孙林忠,驾驶证号:3705021965****2018,10月13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东三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6.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张卫东,驾驶证号:3714241976****031X,10月20日驾驶鲁NHS863号小型轿车在津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张保栋,驾驶证号:3714811983****6635,10月19日驾驶鲁E6185L号轿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栾猛,驾驶证号:3708821981****241X,10月19日驾驶鲁E02516号轿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李兆峰,驾驶证号:3705031984****0034,10月20日驾驶鲁E7E607号小型汽车在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董延武,驾驶证号:3702211967****203X,10月19日驾驶鲁BQ29K1号小型汽车在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蔡发杰,驾驶证号:3723231981****0613,10月19日驾驶鲁M4E592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门海滨,驾驶证号:3705231978****4214,10月18日驾驶鲁ESJ899号小型汽车在沂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刘桂森,驾驶证号: 3705021970****6414,10月18日驾驶鲁E97369号小型汽车在沂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吕伟峰,驾驶证号: 3705221989****0435,10月18日驾驶鲁E8J558小型汽车在沂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杨新勇,驾驶证号:3707851993****847X,10月20日驾驶鲁G5A527号小型轿车在东港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展文斌,驾驶证号:3705231969****5311,10月14日驾驶鲁E6C275号小型汽车在荣乌高速公路东营北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刘峰,驾驶证号:3705031978****0912,10月13日驾驶鲁E8922T号小型汽车在荣乌高速公路东营北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郭伟鹏,驾驶证号:3723281994****2437,10月18日驾驶鲁M653A7号小型汽车在荣乌高速公路东营北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高合峰,驾驶证号:3705031974****1858,10月19日驾驶鲁A6AG06号小型汽车在海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李仁惠,驾驶证号:3705211976****0059,10月13日驾驶鲁E56298号小型轿车在董集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秦建设,驾驶证号:3705211970****1617,10月14日驾驶鲁E7563C号小型轿车在董集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李金奎,驾驶证号:3705231951****2015,10月20日驾驶鲁EJ7298号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袁明忠,驾驶证号:3705231966****2416,10月19日驾驶鲁E20093号小型汽车在康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王新平,驾驶证号:3705221971****0212,10月13日驾驶鲁ET2774号轿车在滨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1.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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