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发生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 最高垫付10万元

2014-10-25 08:0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过;交通事故处理;社会救助基金
[提要]发生事故后,交警初步核准并告知,当事人及近亲属或代理人提供相应资料,并通过医疗机构出具费用明细。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张图读懂申请流程

  发生事故后,交警初步核准并告知,当事人及近亲属或代理人提供相应资料,并通过医疗机构出具费用明细。

  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由人社部门进行费用审核。图为人社部门将闫明臣抢救费用的非目录费用排除。

  医疗机构出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向救助基金提交申请,救助基金审核完毕后,报集中支付中心进行网上转账至医疗机构。图为闫明臣的儿子闫法旭将申请资料上交,若通过审核将会很快拿到救助基金。

  发生交通事故儿子代为申请

  51岁的闫明臣是济宁市人,家庭困难,今年3月,他来到儿子工作的垦利县打工。10月2日,闫明臣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被送进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后,闫明臣被抢救了整整15天,至今昏迷不醒。他脑干受损严重,还需至少三个月的治疗,有可能会成为植物人。

  目前闫明臣的治疗费用已花费七万元,后续的治疗费暂无法估计。就在一家人为医药费发愁的时候,负责闫明臣交通事故处理的垦利交警初步判定闫明臣符合救助基金的申请标准,就将救助基金一事告知了闫明臣的儿子闫法旭,并开具了《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张树元副主任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由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与发放,各县区均设有办事处。目前最高垫付上限为10万元。

  日前闫法旭来到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驻垦利办事处,向办事处主任刘海东了解了救助基金申请的条件及申报程序、所需材料等信息,闫法旭当即决定为父亲申请救助基金。

  申请救助应提交抢救证据

  10月24日,记者陪同闫法旭办理救助基金申报程序。闫法旭首先填写了救助基金申请书,计划申请15天的抢救费用(57586元)。除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亲属关系证明外,救助基金还需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因闫明臣抢救时间为15天,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72小时说明》。在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经过院方协助,闫法旭拿到了相应材料,均一式两份。

  随后闫法旭与记者来到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拿到了交警出具的事故经过和有责证明。与此同时,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驻垦利办事处也联系了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一步核实案情。

  并不是申请多少批多少

  10月24日下午,闫法旭及记者想赶往垦利县人社局,由人社局进行费用审批,排除过度治疗的可能。但闫法旭忘带费用明细,他便让姑姑打车将材料送往垦利县人社局。

  人社局工作人员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与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三大目录”进行比对,将非目录治疗费用排除。工作人员仅仅排除了445元为非目录金额。闫法旭非常惊讶,因为这意味着,若通过审批,他申请的救助基金高达57141元!

  “救助基金用作垫付抢救费,待当事人有能力偿还后偿还,偿还期间不收取任何利息。”记者从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获悉,救助基金会进行严格的条件筛选,将救助款用作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院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救助基金会直接汇往院方账户,进行审批后,闫法旭与记者回到医院寻找院方出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闫明臣住院部主任的担保下,闫法旭顺利拿到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当日下午,顺利办理全部手续,将证据提交给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后,闫法旭松了一口气:“感觉一下子看到了希望!”据悉,该申请经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将会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专用账号将救助基金转给闫明臣所在的医院账户。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成立峰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实际为病人解决问题。目前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仍在探索运行中,正不断完善流程以方便申请者,想了解具体政策的可至各县区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了解具体规定。(记者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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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可申请救助基金?

  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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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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